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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岱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聲字第51號
原始職業
空軍監察總隊第一測向台一等一級機務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信友收聽大陸共匪廣播四十二年十二月于秦逃亡前曾由秦托送信照片轉交李國祥業據分別供述不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梅省吾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信友因隨叛徒秦保尊研習數學常聽秦逆收聽大陸匪幫廣播並於四十二年十二月秦逆逃亡前受託轉送信函及相片與秦之同學李國祥收等情均經本部保密局查明扣送到案(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