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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三等警士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警特字第四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聶彬(即聶斌)係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三等警士派駐前台灣造船公司和平島造船廠服勤於四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晨在該廠廁所內用鋼筆在壁板上書寫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文字打倒蔣xx字樣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1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9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