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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聲請駁回
被告聶彬(即聶斌)係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三等警士派駐前台灣造船公司和平島造船廠服勤於四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晨在該廠廁所內用鋼筆在壁板上書寫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文字打倒蔣xx字樣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