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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雖矢口否認接受徐金生反動書刊及事前知悉徐為匪諜但根據徐金生指證筆錄渠於三十九年由潘文清介紹認識被告曾以新民主主義交被告閱讀是被告接受反動教育知匪不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之所為雖尚無明知徐金生為匪諜之事證但其與徐金生往還受其宣傳思想顯非純正惟情節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應予交付感化其期間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5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夏受徐金生引誘閱讀匪書僅受匪交閱反動書刊雖乏其他叛亂事證情節輕微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感化期間各定為三年胡進喜一人並視感化成績隨時交付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刊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1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4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496號、機秘(乙)第6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4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安度,0755 【裁判日期】42052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胡進喜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安度字第○七五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胡進喜 男 年卅歲 苗栗人 住苗栗鎮 業台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列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奉國防部四十二年五月十六日(42)廉龐字第一一五六號令改判如左   主文 胡進喜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五年   事實 胡進喜於卅九年夏間受已另判決之叛徒徐金生之引誘在忠烈祠聽徐金生講「唯物論」並接受徐金生借閱「新民主主義」知徐金生為匪諜至四十年九月八日徐金生被捕時止迄未告密檢舉事經發覺由台灣省警務處扣解本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胡進喜否認明知徐金生為匪諜並否認曾閱讀「新民主主義」並以卅九年夏間某日傍晚曾接受徐金生借書一本書名不知因室內無電燈設備未看翌晨即歸還不知該書是否「新民主主義」等詞為辯解但查該被告借閱徐金生之「新民主主義」係在與徐金生潘文清三人在忠烈祠散步聽徐金生講解「唯物論」之後且所借「新民主主義」一書至三四日後方始交還經徐金生指證明確有筆錄附卷可考未便任其飾卸該被告既接受徐匪金生之反動教育於先復借閱反動書籍於後其已明知徐金生為匪諜顯而易見乃始終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應予依法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蕭與規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廿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梅綬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廿 三 日 書記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