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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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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仲伯與匪徒陳瑞榮係中學同學卅七年被告自廣州返香港與陳匪相遇後共同居住旅社五日傾聽陳匪攻擊政府等反動宣傳並聲稱準備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企圖顛覆政府復將唯物論思想方法論兩書交被告閱讀……明知陳瑞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仲伯於三十七年夏由廣州返台在香港接閱陳瑞榮匪書及聆聽攻擊政府之宣傳並告知準備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似有意邀其參加同黨正式言明之事實其供認不諱但查該陳瑞榮係住居香港且其時亦無處罰知匪不報之規定故該被告未予檢舉前審業經注意及此予以交付感化既無發現新事證未能遽為論罪應予繼續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仲伯於三十七年夏與陳瑞榮相遇係在香港其時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尚未頒布而陳又未來台既未發現新事證自未便遽為論罪惟該被告等與叛徒相往來思想自已受其薰染認有交付感化或繼續感化必要均各交付感化期間訂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8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仲伯求學時,即思想偏激,曾於二二八事變時參加暴動,後赴廣州學習匪黨理論,在香港加入匪幫組織,返台為匪搜集日軍在台測量之地圖,幫助叛徒古瑞明宣傳匪黨理論,在大甲向其同學洪進山等宣傳勸誘參加組織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該被告等,於從新坦白時,曾供出線索數十起,對偵破叛徒謝雪紅在台殘餘組織,頗有參考價值,是其悔過向善,衡情尚堪憫恕。(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郭明哲之犯罪情節,較蔡仲伯為重,而原判均予量處徒刑十五年,似亦欠平允,擬將原判撤銷,改判郭明哲、蔡仲伯均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擬分別情節輕重,郭明哲處徒刑十五年,蔡仲伯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十年,所有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郭蔡二犯,均改以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經周總長核擬,以郭曾供出潛台匪黨線索十餘起,頗具參考價值,其悔過向善之情可憫,所判徒刑十五年照准,惟其犯情較蔡為重,并擬改判蔡徒刑十二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35號、清澈字第1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7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9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