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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9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李匪橋松夙有往還又與被告林東山同時潛匿其思想受其薰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曹德宗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9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時與匪幹李橋松為伍,林東山受其誘惑,於三十七年七月間參加匪幫組織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蔡文杞亦曾允考慮,惟因同年十月李匪潛逃而未參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9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李匪橋松夙有往還又與被告林東山同時潛匿其思想受其薰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曹德宗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9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曹德宗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6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