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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順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法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同中尉附員派福利事業總管理處馬祖分處服務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六年九月七日自馬祖寄函其寓居香港之三兄譚啟康內稱「國民黨是專講人事關係背景的一個黑暗腐敗的政黨」……查其函件係寄致特定之個人且經封緘尚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核其內容亦非傳播具體之不實消息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期松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7)法定字第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六年九月七日自馬祖寄信其寓居香港之三兄譚啟康函內稱「國民黨是專講人事關係背景的一個黑暗腐敗的政黨」……查其函件係寄致特定之個人且經封緘尚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核其內容亦非傳播具體之不實消息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丘啟定(審判官)
書記官
楊世寶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法定字第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世寶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7,法定,0201 【裁判日期】470203 【裁判機關】聫合勤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譚俊英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聫合勤務總司令部裁定                     四十七年法定字苐201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譚俊英 男 年二十九歲 廣東順德縣人 本部同中尉附員派福利事業總管理處馬祖分處服務 右聲請人因譚俊英匪諜案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譚俊英交付感化   理 由 按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譚俊英係本部同中尉附員派福利事業總管理處馬祖分處服務因奉命調職心懷不滿竟於四十六年九月七日自馬祖寄信其寓居香港之三兄譚啟康函內称「國民党是專講人事関係背景的一個黑暗腐敗的政党」「現在台湾因為有美國的軍事及經濟援助存有倚賴的心理比較稍為興利革弊掃除黑暗官僚一点不過仍有不少部份人民仍存憤懣不平心理的只是敢怒而不敢言而已看樣子反攻大陸恢復國民党政權的話真是渺茫無期談何容易皆存有觀望等待國際局勢變化的心理台湾老百姓多不願去當砲灰送死大家都是等待觀望坐享清福」等語案經查獲由馬祖守備區指揮部將該被告拘觧本部偵辦訊據該被告供認前情不諱並有原函照片附卷經當庭提示該被告辯認無誤犯行至堪認定雖查其函件係寄致特定之個人且經封緘尚非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核其內容亦非傳播具體之不實消息情節尚屬輕微惟就其文句觀察該被告認識顯有不清思想顯屬不正實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之必要云云經本部復核無異應施以感化合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苐八條苐一項苐二欵戡乱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苐二條苐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聫合勤務總司令部简易審判庭 審判官 丘 啟 定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二 月 七 日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世 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