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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贛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起字第4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三○二運輸組中校部屬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以自救救國改革社會為號召,意圖發動流血政變,推翻政府,而著手宣傳活動,聯絡軍中同學同事,不滿狀之中下級軍官,共圖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粟盛敏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鏡棠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趙子璋(審判長)、李式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
書記官
丁統甫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于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發動武裝叛亂,意圖佔領基隆、桃園、鉗攻台北,實行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0)年十二月至(51)年五月底,從事叛亂活動,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并研擬叛亂宣言「告全國同胞書」,共同發展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參加,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首長,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策定「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鉗攻台北(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侍戰丙字第723號、(52)機秘(乙)字第11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周凱石高忠義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姚念勤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詳張士義胡森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53號、(52)澈渥呈字第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渥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周凱石、高忠義、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姚念勤、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詳、張士義、胡森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趙子璋(審判長)、李式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研擬叛亂宣言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官員,策動叛亂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鉗攻台北,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以達顛覆政府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分判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趙子璋(審判長)、李式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
書記官
丁統甫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研擬叛亂宣言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官員,策動叛亂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鉗攻台北,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以達顛覆政府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50)年十二月至(51)年五月底,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委員會」,以自救救國為號召……,研擬叛亂宣言,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參與活動,謀組「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首長,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策定叛亂「行動方案」,先佔基隆桃園,鉗攻台北市,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以達顛覆政府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機秘(乙)第42-29號、(53)侍戰丙字第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台統(二)達字第02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准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部份核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分判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丁統甫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4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