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以自救救國改革社會為號召,意圖發動流血政變,推翻政府,而著手宣傳活動,聯絡軍中同學同事,不滿狀之中下級軍官,共圖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原判決關于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部份核准
於(50)年十二月至(51)年五月底,從事叛亂活動,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訂定「革命定義」、「政治主張」,并研擬叛亂宣言「告全國同胞書」,共同發展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參加,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首長,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策定「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鉗攻台北(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周凱石高忠義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姚念勤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詳張士義胡森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原判決關於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鍾盈春、周凱石、高忠義、李景軒、李金鎖、劉運籌、姚念勤、陳仰雲、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詳、張士義、胡森部份撤銷,發回本部普通審判庭,更為審理
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之叛亂組織,以自救救國為號召,研擬叛亂宣言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成立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高級官員,策動叛亂行動方案,先行佔領基隆、桃園,鉗攻台北,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以達顛覆政府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50)年十二月至(51)年五月底,共同謀議倡組「中國國民團結委員會」,以自救救國為號召……,研擬叛亂宣言,共同發展叛亂組織,吸收同學同事參與活動,謀組「暗殺隊」,預謀刺殺政府首長,組織「鐵血救國軍」,發動武裝叛亂,策定叛亂「行動方案」,先佔基隆桃園,鉗攻台北市,並發動其他地區響應,以達顛覆政府目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