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審字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禧係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一營一連三等士官長,於四十五年七月間在駐地金門與其同連班長聊國卿楊興傑每日均至掩蔽海角練習游泳,企圖渡海逃往大陸……陳禧雖尚未發現有積極為匪諜行為,但企圖渡海逃往為共匪竊據之大陸,足證其思想發生動搖,認有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葉桐封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法審字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書記官
葉桐封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6,法審,0671
【裁判日期】461116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禧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四十六年度法審字第671號
聲請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聲請人:陳 禧 男年卅歲 湖南仁安人 陸軍第十九師九十七團一營一連三等士官長在押
右被聲請人因叛逃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
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禧交付感化
理 由
陳禧係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一營一連三等士官長於四十五年七月間在駐地金門與其同連班長聊國卿楊興傑每日均至掩蔽海角練習游泳企圖渡海逃往大陸經聲請人按照國防部(46)日即普字第四○二八號令聲請交感化茲核被聲請人陳禧雖當未發見有積極為匪諜行為但企圖渡海逃往為共匪竊據之大陸足証其思想發生動搖認有感化必要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付感化其期間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定之至於軍事檢察官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但書聲情有未治應予變合併說明
據上論結合依軍事審判法第 條第一項 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九條戡亂時期檢肅 條例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陸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黃松傑
審判官 徐家璧
審判官 黃仁麟
本件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葉桐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