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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崇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台日報駐台北特派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2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2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5月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澄,1260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黃鴻基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澄字第一二六○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黃胤昌 男 年三十二歲 江蘇崇明人 住台中市 新台日報駐台北特派員     唐達聰 男 年二十六歲 湖南長沙人 住台中市 青年旅社新台日報副總編緝     陳正坤 男 年二十九歲 浙江平陽人 住基隆 新台日報總編輯     林宣生 男 年三十一歲 福建莆田人 省立台中女子學教     黃鴻基 男 年三十九歲 福建福州人 住基隆  業 右被告因叛亂一案經本部合議審判如左   主文 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 年 黃鴻基以文字圖書為有利於叛徒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 年 反動書報及信函(名稱見匪設清冊)共  五十四件沒收   事實 黃胤昌於民國二十七年參加江蘇省政府舉辦之軍校幹部訓練班   官陸州介紹加入匪黨至三十五年五月間來台曾任民聲日報等編織 年四月間赴港與 國方私密機關中國文化建業公司恢復聯   於同年九月復告港與        人員吳揚民等連絡攜回反動書報多 (唐達聰於  六年由    自治會主席部浩然介紹參加匪黨至三十七年冬來台在天南日報社王編緝與黃胤昌因職務上之接近遂合辦新台日報採取民間路線為號台爭取民衆吸女青年加入匪黨陳正坤係新台日報總編緝於三十八年由黃胤昌吸收參加匪黨負責聯絡當地人士林宣生係新台日報總主筆由唐達聰吸收參加匪黨負責宣傳工作  基於   年旨來台先後以反動書籍多種分別借與黃雄欽常舊            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公同本部保安處究後將該黃胤昌    及搜出反動書報信函等二百五十四件以併解送到案審   理由 本件被告黃胤昌唐達聰陳正坤林宣生對於參加匪黨及黃胤昌 來 港是匪方連絡 復關係並同唐達聰等創辦新台日報            你正坤拉攏本地人士林宣生担任宣傳工作等事實雖 案之初在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及本部保安處迭次偵審         承不諱被告唐達聰陳正坤 有自白書附卷又有搜出之反動書報可資証明   臻明確該被告黃胤昌等雖以上述供詞係出刑求但  何種証明空言狡卸  應予依法論科被告黃鴻基於參加匪黨 尚未能証明然以反動書籍  借給黃胤 雄欽常奮等閱讀亦足構成以文字  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  反動書報蘇聯國家。(業化農業集體化等及信函共二百五十四件併應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修正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應訟法第二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