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