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警審字第0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餘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錫駿在派出所內竟公然高呼毛匪萬歲之反動口號,已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見共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惟念被告年輕氣盛,酒後鬧事,致罹重典,到案後態度良好,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林以哲(審判官)
書記官
賴自信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