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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65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巫添福(化名阿彬又名阿亷)於三十八年舊曆六月在彰化縣竹山鎮經李匪漢堂吸收加入匪幫是時巫添福又因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刑四月於三十九年一月出獄繼續追隨李匪在台南山地活動亦為武裝工委會委員之一從事運藏武器及設法藏匿李匪等工作三十九年六七月間李匪將卡柄槍一枝手槍五枝手榴彈二十餘枚子彈百餘發交由巫添福運藏林匪水木第二次又與林匪將手榴彈運藏賴匪竹籃家(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孫彰薛震連(化名施振連)同於三十八年十月間巫添福於同年陰曆六月間先後經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中部武裝委員會匪首李漢堂(現已自首)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均任武裝幹部追隨李匪出沒山地活動巫添福於三十九年六七月受李匪漢堂之命將卡柄槍一枝手槍五枝手榴彈二十餘枚子彈二百餘發輾轉運藏於另案已決被告林水木及賴竹籃兩家保藏企圖待機從事武裝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巫添福於三十八年間先後經匪李漢堂介紹加入匪幫擔任武裝幹部巫犯曾將卡平槍一支手槍五支手榴彈二十餘枚子彈二百餘發輾轉運藏企圖從事武裝叛亂以顛覆政府罪判處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5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2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