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業商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分煽動參加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被告夥同郭萬福等至許永傳家中由許分主持召開叛亂會議準備恢復蔡孝乾所領導之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廖金和負責經濟……企圖發展經濟擴大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