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7)偵字第6448、6451、6452、6586、668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昌源於七十七年三月間前往香港選購中共「中國電視台」出版之大陸錄影帶將包裝盒廢棄矇混入關後拷貝於七十七年四月底將有利於中共叛徒之宣傳錄影帶「軍之魂」「讓歷史告訴未來」……送至台北市重慶北路一段八十三巷四弄十一號蕭清文經營之路影帶店計「軍」片二百支許「讓」片一百餘支經由蕭某於五月中在同址將「軍」片廿餘支「讓」片四十支交付蘇文良暨於五月下旬在同址將「軍」片廿餘支「讓」片四十餘支交付李榮華於六月初在同址將「讓」片廿支交付徐寶三再由徐蘇李三人分別於台北市縣等地販售與不知名之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章惠珍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字第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彩貞(推事)
書記官
馬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黃嘉烈(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訴字第3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昌源、蕭清文、李榮華部分撤銷

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2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吳純(審判長推事)、楊貴志(推事)、林丁寶(推事)
書記官
湯滋生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台上字第2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昌源、蕭清文、李榮華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繼敏(審判長法官)、何秉仁(法官)、張信雄(法官)、莊登照(法官)、陳炳煌(法官)
書記官
溫尚容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上更(一)字第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法官)、陳正庸(法官)、洪清江(法官)
書記官
洪雪娥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7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7)訴字第8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傳仁
終審日期
民國79年7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