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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州
畢業學校
初中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10744號
原始職業
業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馮嘉樂、李麗梅、歐陽鳳於劉廣聲抵台後,及王立紅於七十六年三、四月間兩度來台期間,既均分別明知劉廣聲具有……匪諜身分,竟昧於朋友、同居人等私情,未向有關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淑卿
起訴日期
民國76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6)訴字第1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緩刑肆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黃豐澤(推事)
書記官
陳曉青
審理日期
民國76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訴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廖茂榮(推事)、黃清江(推事)、錢通(推事)
書記官
陳曼智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6)訴字第1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緩刑肆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曾忠已
終審日期
民國76年12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