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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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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公賣局配銷會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簡清芳於民國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時即參加學生隊任副隊長擔任警隊空軍倉庫等暴動工作其匪徒顏銘利相友善四十年二月顏匪被捕後被告於騖惧之下畫紙條寄交伊父聲稱與顏匪同黨準備逃亡經人密報緝獲歸案被告簡清芳參加叛亂組織已勘認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另案被告顏銘利同事感情親密因顏銘利被捕時恐遭牽累企圖潛逃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嫌……查核顏銘利原案僅係參加集會亦無匪諜組織關係尚難遽認該被告有參加組織……為其素與顏銘利來往親密受間接影響……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簡清芳與叛徒顏銘利同事感情親密涉有參加叛亂組織罪嫌簡清芳矢口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即查核顏銘利原卷亦未涉及惟該被告等與叛徒相往來思想自已受薰染認有交付感化或繼續感化必要均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8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