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公賣局配銷會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簡清芳於民國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時即參加學生隊任副隊長擔任警隊空軍倉庫等暴動工作其匪徒顏銘利相友善四十年二月顏匪被捕後被告於騖惧之下畫紙條寄交伊父聲稱與顏匪同黨準備逃亡經人密報緝獲歸案被告簡清芳參加叛亂組織已勘認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