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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浦東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綱糾起字第080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一供應區部補給部倉儲股中士二級機械士官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借用羅鈞山國民身份證及蘭州中學畢業證明書,將自身相片貼上,冒名羅鈞山投考陸軍軍官學校,及取錄後,為潛逃前往入學(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2條)、刑法(216條)、刑法(214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三才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詔詰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明知不實為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8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司徒潔(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趙樹基(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詔詰判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

明知不實為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212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