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7)偵字第6448、6451、6452、6586、6689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張昌源於七十七年三月間前往香港選購中共「中國電視台」出版之大陸錄影帶將包裝盒廢棄矇混入關後拷貝於七十七年四月底將有利於中共叛徒之宣傳錄影帶「軍之魂」「讓歷史告訴未來」……送至台北市重慶北路一段八十三巷四弄十一號蕭清文經營之路影帶店計「軍」片二百支許「讓」片一百餘支經由蕭某於五月中在同址將「軍」片廿餘支「讓」片四十支交付蘇文良暨於五月下旬在同址將「軍」片廿餘支「讓」片四十餘支交付李榮華於六月初在同址將「讓」片廿支交付徐寶三再由徐蘇李三人分別於台北市縣等地販售與不知名之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章惠珍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