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65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張孫彰(化名阿元)薛震連(化名阿田綽號空震)於三十八年十月在彰化縣竹山鎮經匪要李漢堂吸收加入匪幫當時李匪在本省中部組織武裝工作委員會擁有多量武器張薛二人均為幹部委員追隨李台中彰化一帶山地出沒活動擔任建立武裝基地聯絡線索預備藏匿處所及脫臉路徑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孫彰薛震連(化名施振連)同於三十八年十月間巫添福於同年陰曆六月間先後經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中部武裝委員會匪首李漢堂(現已自首)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均任武裝幹部追隨李匪出沒山地活動張孫彰薛震連二匪從事建立武裝基地及受李匪漢堂之命殺害台中縣大屯警察派出所刑警黃錦坤後潛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