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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97號
原始職業
郵局掛號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8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6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6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07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安准字第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7月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安准,0397 【裁判日期】44020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曾欽炫、林祖德、謝榮華、陳自義、陳火石、周百波、董金滄、文衍澤、廖添登、陳震武、周添福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44)安准字第三九七號 被 告 曾欽炫 男三十七歲 台南市人 業台南市郵局郵務員(在保)      林祖德 男年四十五歲 台南市人 業漁(在保)      謝榮華 男年二十六歲 台南縣人 業布販(在保)      陳自義 男年四十九歲 台南市人 業郵局信差(在保)      陳火石 男年五十三歲 台南市人 業郵局掛號員(在保)      周百波 男年二十八歲 彰化市人 業彰化電信局報務員(在保)      董金滄 女年三十二歲 台南市人 業教員(在保)      文衍澤 男年三十四歲 廣東人 業台北電信局職員(在保)      廖添登 男五十三歲 台中縣人 業高雄電信局報務員(在保)      陳震武 男年三十三歲 台南市人 業台南電信局技佐(在保)      周添福 男年二十九歲 台北市人 業台北市郵局組員(在保) 右被告等因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裁決如左    主 文 曾欽炫林祖德謝榮華陳自義陳火石周百波董金滄文衍澤廖添登陳震武周添福不付軍法審判    理 由 被告曾欽炫林祖德謝榮華陳自義陳火石據報三十八年雷水湶與吳麗水在台南郵電局秘密從事叛亂活動期間曾向曾欽炫等宣傳政府貪污腐化等言論被告周百波據報三十七年雷水湶曾向其宣傳台灣人與外省人待遇不平大家應團結等言論被告董金滄據報三十八年丁窈窕曾在其家談論時事問題且與叛徒翁文澧接近認有思想左傾嫌疑被告文衍澤據報與施水環相眷戀四十三年秋間有藏匿叛徒施至成嫌疑被告陳震武廖添登據報三十八年在台南郵電局參加郵務工會討論調整待遇席上曾發表不滿政府言論被告周添福據報與叛徒鄭逢春吳麗水均係台北郵電局同事三十九年秋間鄭逢春因叛乱案被捕常往監方探視並曾秘密代鄭逢春傳遞口信叮囑吳麗水注意行動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查獲移送到部偵辦訊據被告曾欽炫林祖德謝榮華陳自義陳火石周百波均供認彼等雖與吳麗水雷水湶係郵電局同事平日素少來往更無接受吳麗水雷水湶反動宣傳質之吳麗水水雷水湶亦否認有吸收被告等參加匪黨並向被告宣傳反動言論等情事核與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調查被告為匪事證不足之情節相符訊據被告董金滄供認三十八年夏間由其弟董逸民介紹認識丁窈窕翁文澧不諱否認有與丁窈窕談論時事沒接近翁文澧等情事質之丁窈窕亦否認有向被告宣傳反動言論核與警務處刑警總隊調查被告尚無參加匪黨及知匪不報之情節亦属相符訊據被告文衍澤供認與施水環相戀不諱否認四十三年有藏匿叛徒施至成情事    情事自堪採信訊據被告陳震武廖添登否認三十八年在台南郵電局郵務二會討論規班調整待遇席上有發表不滿言論抨擊政府情事核與警務處刑警總隊調查被告等為匪事證不足之情節互証相符被告周添福否認三十九年鄭逢春被捕後有常往監中探視並代鄭匪轉遞口信叮囑吳麗水注意行動情事質之吳麗水亦否認被告三十九年有轉遞口信之事實核與警務處刑警總隊調查被告并無參加匪党從事工作之情節相符被告等犯罪嫌疑均經查明事証不足認應均不付軍法審判合依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元 月 十 八 日 軍事檢察官 蕭與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