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最新公告
使用說明
資料檢索
資料分析
常見問答
參考資源
開放資料
:::
首頁
資料檢索
王荊三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王荊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暫無資料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946號
原始職業
暫無資料
被起訴時年齡
同案被告
周作民
、
戚耀富
、
戚其岳
、
谷源泉
、
王光世
、
劉德宸
、
劉旭春
、
楊宰良
、
劉馨吾
、
李宏鼎
、
張炤民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購辦其他使用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5月2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所有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同案被告
周作民
、
戚耀富
、
戚其岳
、
劉德宸
、
劉旭春
、
劉馨吾
、
楊宰良
、
李宏鼎
、
張炤民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在逃(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2項)
審理人
陶銳
(審判長)、
王正益
(審判官)、
范明
(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所有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同案被告
周作民
、
戚耀富
、
戚其岳
、
劉德宸
、
劉旭春
、
劉馨吾
、
楊宰良
、
李宏鼎
、
張炤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陶銳
、
王正益
、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8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