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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民會議大會代表兼台灣省政府參議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6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份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在港匪諜張逸舟函託代辦來台入境証林秉周復轉託林紫貴共同協辦矇蔽政府偽稱張匪自港來台服務及其本人均為張匪親友並虛保其不通匪及不為匪工作等事致台灣省政府誤信為真實予以批准使匪諜張逸舟得以入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港匪諜份子張聖才等積極從事佈置對台匪諜組織並利用現在台灣之張逸舟關係派遣匪諜潛台工作復因張逸舟知入台證係林紫貴林秉周二人以虛偽之事項記載於入台申請書並為保證矇蔽請求致批准入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6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寔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份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盧雲光(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43)財字第04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小於 3年、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該林紫貴林秉周因共同為有匪諜嫌疑之張逸舟保證入境(其他)

聲請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輕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誠(行政院院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八月間受當時住在香港之匪嫌張逸舟等請託為之申請入台當邀被告林紫貴於入境申請書及保證書上偽填同係親友關係及以來台服務為由並妄保為思想純正復經林紫貴介謁台灣省秘書長浦薛鳳批准取得入境證後寄交張逸舟憑以來台嗣該張逸舟抵台後果因匪嫌案被交付感化二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2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214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