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03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8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樹德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12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8,安潔,0398
【裁判日期】381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周坤如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66)安潔字第0398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周坤如 男性 年廿四歲 江蘇六合縣人 台灣省立高雄中學教員
右被告因犯叛亂罪一案經本部判決呈奉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履核改判如左
主文
周坤如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被告周坤如依臺灣省立高雄中學文史教員兼高中一年級導師於本年三四月間擅將教育部頒訂國文教本廢棄兩以匪徒陳寵章 致端等選印之匪黨言論如「面對著新的現實」「和戰是非論」「歌」「監獄」「夜語」「魔」等分發與學生作補充教材並利用授課機會迭次向學生演講歪曲事實詆毀政府並有利於匪徒之宣傳經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查覺 高雄市警察局將該被告緝獲歸案審明報奉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核示更為判決
理由
被告周坤如對於本年三四月間擅將教育部頒訂國文教本廢棄還用匪黨報章雜誌之言論印發與學生作補充教材並利用授課機會迭次向學生作煽惑性之反動宣傳等事實業據供承不諱並有搜獲之「面對著新的現實」「和戰是非論」「歌」「監獄」「夜語」「魔」等油印補充教材為証犯情至為明確自應依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論處查該被告身為教員竟敢為匪宣傳誘惑青年學子核其行為無可宥恕應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以示懲戒
據上論結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第卅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廿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陳煥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樹德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