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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灌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市左營派出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殺人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1條2項)
審理人
吳少三(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前首都南郊警察局刑事科刑事組長當南京國軍撤退時在該局傳達室以長槍擊該局局長陳應特未遂並於卅八年四月以意志不堅出任偽南京市公安局第三科公安同年十一月以環境惡劣輾轉來台(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殺人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71條2項)
審理人
吳少三(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殺人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7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2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