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2769
【裁判日期】39121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橋岳、李金塗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2769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李橋岳 男年五十歲,本省台中縣人住,南投區,業農里長
李金塗 男年三十七歲,本省台中縣人,住南投區,業商
右被告等因犯叛乱罪一案業經本部審判如左
主文
李橋岳李金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权四年
事實
被告李橋岳于三十七年十一月間受另案叛亂徒洪麟兜之勸誘參加朱毛匪党福台灣民主同盟後會議討論成立偽台灣工作委員会南投支部及加緊宣傳擴大組织經該被告慫恿其于李順邪(及李舜梆)加入組织並繳納党費因傳聞政府 逮捕乃 往牛角坑山上藏匿被告李金塗亦于同年三四月間由洪麟兜介紹化名李白加入該匪党之偽工委會草屯支部組织參與開会討論指摘政府之壞話事經台中市警察局偵悉拘獲層解到部審辦
理由
被告李橋岳及李金塗化名李白先後參加另案叛徒洪麟兜等所組织朱毛匪幫台湾工作委員会南投及草屯支部之事寔業經該被告等在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及本部審訊時個別供認不諱並經另案之關係人洪麟兜李舜梆等亦供明屬寔有洪麟兜及洪西以等判決正本存卷可証雖該李橋岳在刑警總隊所称曾吸收其子李舜梆及廖學經曾清山等人加入匪黨並負領導聯絡江朝德(即江朝澤)廖錫謙兩小組之語不特据其辯解除慫恿其子李舜梆加入外餘供係出於被迫妄言即証諸另案之廖學經是為江朝澤所吸收且該江朝澤任中學教員係匪党南投區委会之要員以該被告素少受教育係一無知佃農受人誘惑迷入歧途焉能負責領導江朝澤情事是其所辯非無理由自堪林信及該李金塗加入後曾與謝文斗業佃糾紛之牽涉因無洪麟兜失感未有連絡亦無工作活動均尚難証明有顛覆政府之意图應以參加叛乱之組织罪並予減輕議處
基上論結合依修正惩治判乱條例第十条第 条第十二条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項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處
審判官 殷敬文
書記官 黃柱中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