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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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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9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江春柏林春生林錫水陳秋波雖矢口否認有參加上開叛亂組織,但查江春柏林春生經常與潛匿中部匪首李漢堂往來,林錫水並在三十八年秋間經林其柏數度勸其加入組織,陳秋波與匪諜潘辰通為同學,素相契好,故江春柏等四名均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13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江春柏等四名,卷查江等均有經常與匪徒來往或同學,且有偽造台幣等情事。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認該江春柏等四名,均有交付感訓之必要,經核不無見地。擬將江犯等四名,均予感訓二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27號、則副字13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5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1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錫水、林春生、江春柏、陳秋波與叛徒李漢堂、許寄弓、林其柏等來往,思想均屬不正,應予各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期間另以命令行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