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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師範學院教育系四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盧兆麟於民國卅八年七月底參加匪黨組織並奉匪黨命令調查北斗以下各駐軍番號裝備(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端木棪(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