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0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汝信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0726
【裁判日期】40012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賴祖蔭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 (40)安潔字第0726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賴祖蔭 男年三十五歲,台中縣人,業竹山國民學校教員
右被告因叛亂罪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賴祖蔭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五年
事 實
賴祖蔭係台中縣竹山鎮國民小學教員前於民國三十八年四月間由在迯匪徒李喬松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尚未匪工作經國防部保密局拘捕連同其他叛徒洪麟兜等三十一名移送本部訊辦於審理間該賴祖蔭因患精神病神志模糊復因結核喉頭失音除洪麟兜等另案判決外當將賴祖蔭乙名停止審判送由陸軍第五十六醫院診斷於治癒後復送本部法辦案經審明合予判決
理 由
被告賴祖蔭對於民國三十八年四月間由在迯匪幹李喬松介紹參加共匪組織之事寔已據供認不諱但否認有為匪工作情事核與原偵查筆錄所供相符案情已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惟查被告身受日治教育對政治上叛亂組織多有未明核其犯罪動機並無推翻政府之意智識淺薄以致誤為人誘及參加且為時短暫並無工作表現在被告精神雖癒喉頭失音成啞其情不無可憫元依法遞減處刑以示矜卹
基上論結合依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四十年元月六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汝信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元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