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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照相館學徒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8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潔,2803 【裁判日期】3911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來安、趙榮璋、張聰哲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潔字第2803號 判決正本 被 告 林來安 男 年二十四歲 高雄市人 省立工學院建築工程系三年級學生     趙榮璋 男 年廿四歲  高雄縣人 業照相館學徒     張聰哲 男 年二十一歲 台南縣人 無業 右被告等因犯叛亂罪一案經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林來安趙榮璋張聰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權三年   事實 林來安自三十五年九月與在逃之陳文山認識為台南長榮中學讀書方便於同年十月搬進陳文山家居趙榮璋亦因在長榮中學讀書借宿該陳文山家在三十六年元月間趙榮璋之同學張聰哲來訪該陳文山乘林來安趙榮璋張聰哲等人間談之際入室向彼等批評政府如何腐販台灣青年應團結奮鬥爭取獨立倡議組織台灣青年獨立自由黨煽惑彼等參加其後討論二三次尚未辦理參加手續經同學勸解趙榮璋等始知陳文山所等設者為非法組織於同年三月間相率搬離與陳文山斷絕來往亦未為其他不法工作事經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獲悉將該林來安趙榮璋張聰哲三名拘捕層解到部法辦案經審明合予判決 理由 本件被告林來安趙榮璋張聰哲對於三十六年元月間由在逃之陳文山倡組台灣青年獨       被告等參加以反抗政府爭取獨立自由之事實雖矢口否認參加但該被告等既供認該陳文山確曾批評政府腐敗倡組台灣青年獨立自由黨並核被告等於刑警總隊及本部保安處偵訊时供明參加在卷且被告張聰哲常與已參加聯合獨立黨之嘉義商職學生羅安西來往其否認參加非法組織顯屬狡卸刑責核其所為應各依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惟查該被告等參加時間短暫後知為非法即與陳文山斷絕來往其他尚無為匪工作事後深具悔悟情尚可憫爱各予減處以示矜卹基上論結陳羅安西另案辦理陳文山俟獲案後審結外合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和生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