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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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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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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台南食品店工廠員於三十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听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共黨黨章等上述事寔業經各該被告在保密局供明在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以其或參加講述反動言論之集會或閱讀左傾書籍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且無繼續狀態自難以叛亂罪論處惟思想當均已受其薰染認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亦經該部裁定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均訂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吳添福曾在保密局供稱「李媽兜向我們演講匪黨理論並叫我教育其他二人但未叫我入黨」後雖翻異前供而經李媽兜到庭供證屬實(見保密局供証卷五八頁及偵查卷二四二頁)以上兩被告均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殊為重大擬將此兩被告部分撤銷飭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餘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卷查葉石濤吳添福二名有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擬飭續行偵查另擬呈核(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葉石濤吳添福二名其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均極重大應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餘蔡水泉等十四名原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均定為三年併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4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雖不承認明知李媽兜為匪諜但李媽兜曾向其宣傳政府人員貪污無能講解朱毛匪幫對待工人的好處並交閱匪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等之經過已為該被告所不否認復據李媽兜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本部偵訊時供稱「只有吳添福知道我的身份因其看過由我交閱之匪共黨章及匪幫書籍等語在卷可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於三十五年八月間結識匪要李媽兜(另案被告)經李匪交閱匪黨黨章及反動書刊多本因而明知李媽兜為匪諜亦迄未檢舉經該部訊明原判均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各處有期徒刑五年核無不合擬予照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5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