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台南食品店工廠員於三十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听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共黨黨章等上述事寔業經各該被告在保密局供明在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以其或參加講述反動言論之集會或閱讀左傾書籍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且無繼續狀態自難以叛亂罪論處惟思想當均已受其薰染認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亦經該部裁定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均訂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吳添福曾在保密局供稱「李媽兜向我們演講匪黨理論並叫我教育其他二人但未叫我入黨」後雖翻異前供而經李媽兜到庭供證屬實(見保密局供証卷五八頁及偵查卷二四二頁)以上兩被告均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殊為重大擬將此兩被告部分撤銷飭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餘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4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雖不承認明知李媽兜為匪諜但李媽兜曾向其宣傳政府人員貪污無能講解朱毛匪幫對待工人的好處並交閱匪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等之經過已為該被告所不否認復據李媽兜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本部偵訊時供稱「只有吳添福知道我的身份因其看過由我交閱之匪共黨章及匪幫書籍等語在卷可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