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三十八九年三月間參加匪黨並亦為張燕梅所供屬寔是該被告等縱未能證明有其他積極叛亂行為難免卸參加叛亂組織罪刑至(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參加叛亂之組織
姜堯鑫自三十八年三月至三十九年三月間先後分別參加匪幫組織後尚乏為匪工作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加入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擬按其犯情改判日姜游三名徒刑15年(其他)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