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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三年秋參加匪共歷充匪泗縣獨立團文工組員,華中軍區淮北蘇皖邊區第七軍區文工隊員。同年夏,為匪預備党員。卅七年秋,潛隨江蘇省訓練團警員隊來台,原判以被告為匪党員未依法自首或自新,並於卅三四年間參加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靜屏一名卅五年因感共匪過分殘忍,乃化裝商民潛離匪區,在蘇州警察局當警察,旋大陸轉進。卅七年隨江蘇省警員隊來台,當兵為校工等工作,因其妻與人通奸,經妻檢舉被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本案被告宋靜屏犯罪可憫及來台後確無再為匪工作情事既據訊證明確所判十五年量刑尚當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樹芬(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