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宋靜屏一名卅五年因感共匪過分殘忍,乃化裝商民潛離匪區,在蘇州警察局當警察,旋大陸轉進。卅七年隨江蘇省警員隊來台,當兵為校工等工作,因其妻與人通奸,經妻檢舉被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本案被告宋靜屏犯罪可憫及來台後確無再為匪工作情事既據訊證明確所判十五年量刑尚當擬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