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教唆傷害他人之身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9條1項)、刑法(29條2項)、刑法(277條1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1041
【裁判日期】41040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戴連福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戴連福 男 年卅三歲 桃園縣人 住蘆竹鄉 業農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劉 達
右被告因叛亂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戴連福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教唆傷害他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二年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戴連福係桃園縣人與前經本部判刑之朱毛匪幫台灣工作委員會匪幹陳春園及在逃之林元枝陳添旺先後於卅八年十一月間在桃園新莊區三重鎮三重里林秋英家經林秋英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并由林秋英領導卅九年九月間該戴連福因與商民黃永壽有隙遂唆使陳春園在林口鄉頂福村將黃歐傷洩憤案發後深懼查緝因而逃匿嗣於上(四十)年十月十九日為桃園縣警察局緝獲層解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本案被告戴連福對於卅八年十一月間在桃園縣新莊區三重鎮三重里林秋英家由林秋英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及卅九年九月間教唆陳春園歐傷黃永壽等情雖狡不共認惟據陳春園前在本部保安處供稱「我打黃阿富的兒子黃永壽是戴連富(即戴連福)叫我打的」又供「我問戴連福林元枝現在什麼地方戴說要見林元枝不很容易」又在本部審訊時供稱「我知道同我參加共黨的有林元枝戴連福等人」各等語以觀是被告參加叛亂之組織及教唆傷害他人身體已屬供證確鑿了無疑義復查被告在本部審訊時供稱「我并無教唆陳春園打黃永壽不過卅九年七月中旬(農曆)陳春園來我家我將黃永壽欺侮我之事告訴他大概陳春園聽了抱不平故去打他」等語且被告自陳春園案發後即行逃匿無蹤其為情虛畏罪尤足信而有徵惟核被告所犯兩罪犯意各別自應分論併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後段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一條刑法第廿九條第一 兩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曾豈凡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甘勵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徐松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