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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九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竹縣議會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337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喬松
、
張金潭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
(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4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2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九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科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尚無不合應予照准。(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337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喬松
、
張金潭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殷敬文
(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337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喬松
、
張金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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