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608號
原始職業
鄉公所財務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林嘉鴻陳維芳劉福壬李榮窻均於三十八年冬由叛徒孫泉介紹參加匪幫重整後台省工委會三灣支部組織受上級廖匪天珠領導由林嘉鴻充該支部書記先後吸收林秀文林建昌參加陳維芳亦於三十九年初吸收吳金鐘溫阿德加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7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嘉鴻陳維芳劉福壬於三十八年冬經在逃叛徒孫阿泉介紹加入匪幫組織被告林嘉鴻受在逃叛徒廖天珠領導充匪幫重整後台省工委會三灣支部書記並吸收被告林秀文林建昌加入匪幫組織被告陳維芳於三十九年初吸收被告吳金鐘溫阿德加入匪幫組織被告劉福壬加入匪幫組織後積極為匪宣傳共產制度被告李榮窗于三十八年冬由在逃叛徒廖天珠吸收加入匪幫組織繼任匪三灣支部部員參加匪支部會議三四次並負宣傳責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