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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吳鳳鄉衛生所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8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輝記於卅六年十一月間經另案判決已執行死刑叛亂犯鄭海樹何秀吉等吸收參加匪幫外圍組織讀書會未久因叔父病故日本前往治喪卅八年九月返台叛徒何秀吉前取聯絡囑該被告擔任小組組織工作惟未推動在鄭海樹被捕畏罪潛至吳鳳鄉衛生所任職經該部查獲既構證據明確原審以被告尚無工作表現獲案後深知悛悔坦白承認衡情可恕酌減其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6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