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8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輝記於卅六年十一月間經另案判決已執行死刑叛亂犯鄭海樹何秀吉等吸收參加匪幫外圍組織讀書會未久因叔父病故日本前往治喪卅八年九月返台叛徒何秀吉前取聯絡囑該被告擔任小組組織工作惟未推動在鄭海樹被捕畏罪潛至吳鳳鄉衛生所任職經該部查獲既構證據明確原審以被告尚無工作表現獲案後深知悛悔坦白承認衡情可恕酌減其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