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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8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四五月間由匪徒林炳坤介紹加入匪黨,並受李領導閱讀共匪書籍。(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燕堂自三十八年三月至三十九年三月間先後分別參加匪幫組織後尚乏為匪工作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5年、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燕堂一名既據自首,原判決未詳列其自首後犯罪情節,或自首不誠事實,遽判刑五年將使已自首分子均感不安,王犯部分擬飭就其自首後犯情重判報核。(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7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潔字第3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4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燕堂於三十八年四、五月間參加朱毛匪幫之組織,尚無積極叛亂行為,在四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向台中憲兵隊自首其內容雖不夠坦白究不無悔悟之心且於自首後又未發現有為匪活動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26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2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潔字第3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