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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旅司令部少尉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田慶有對于在遼河日報工作事實業據供認不諱對加入匪黨及為匪來台工作各節矢口否認但查匪黨組織嚴密被告田慶有設非匪方黨員自不容其參加匪偽機關報社充任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鮑濟嚴(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