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363號
原始職業
鄉民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李復鑑三十八年一二月間,經羅城楓之介紹,認識朱毛匪幫重整後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新竹海岸地區匪幹老李,同年春,受林匪之命往約同村之鍾阿道葉阿平田振發等,至其家聽林匪散播「三七五減租業佃關係及大陸上辳民很快樂」等反動言論,林匪希鵬與党徒阿火常至李復鑑鍾阿道葉阿平家住宿,鍾阿道並接受林希鵬交閱之反動書籍三冊閱讀,鍾阿千係鍾阿道之弟,三十八年間匪幹林希鵬林佳楓時在其家住宿並向其散播反動言論。三十九年十一月間匪幹林佳楓受林希鵬之命與林達祥等代其家割稻之便住宿羅基壽家並散播反動言論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復鑑葉阿平羅基壽鍾阿道鍾阿平等五人,均於三十八年七月至十一月間,明知現已自首之台灣共匪工委會新竹海岸地區支部負責人林希鵬,及在逃匪犯林佳楓,為當時政府通緝之匪要,連續藏匿各家數日或十數日,並供給食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鍾阿道鍾阿千葉阿平三十九年接受林匪希鵬交閱匪書並受匪教育,葉阿平李復鑑羅基壽均經介入匪黨新竹海岸地區新農會組織。鍾阿道鍾阿千並為匪宣傳抗租運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1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藏匿重要匪徒林希鵬住宿,葉阿平羅基壽二名於藏匿林匪後,並受林教育(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閱讀青年修養等反動書刊,且進而經林介紹參加叛亂組織新農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葉阿平羅基壽二名犯情較重,惡性均深且葉為隣長羅係鄉民代表,葉羅二名除擬均改判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