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以其或參加講述反動言論之集會或閱讀左傾書籍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且無繼續狀態自難以叛亂罪論處惟思想當均已受其薰染認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亦經該部裁定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均訂為三年。經核葉石濤明知陳福星(另案被告)等為匪諜已據在保密局供認不諱與在偵查庭所供亦大致相符(見保密局供證七四頁及偵查卷一六八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以上兩被告均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殊為重大擬將此兩被告部分撤銷飭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餘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4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石濤於本庭偵訊時對右開三十五年秋如何向黃匪添才購閱匪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及由黃匪如何介識陳匪福星之經過均據坦承不諱惟否認曾知陳福星為匪諜但查陳匪福星與之相識後常往其家晤談並講解新社會問題批評政府不良且囑其連絡青年反抗政府已據該被告在國防部保密局供認屬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葉石濤於三十五年秋向已決叛徒黃添才購閱匪之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復經黃匪介紹認識匪要陳福星(另案被告)累聽其宣講反動言論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發生翌日陳匪往其家告以台北發生暴動囑聯絡青年反抗政府因而明知陳福星黃添才為匪諜迄未檢舉……經該部訊明原判均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各處有期徒刑五年核無不合擬予照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