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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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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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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等均先後於三十五年秋閱讀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台灣出路等左傾書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以其或參加講述反動言論之集會或閱讀左傾書籍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且無繼續狀態自難以叛亂罪論處惟思想當均已受其薰染認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亦經該部裁定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均訂為三年。經核葉石濤明知陳福星(另案被告)等為匪諜已據在保密局供認不諱與在偵查庭所供亦大致相符(見保密局供證七四頁及偵查卷一六八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以上兩被告均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殊為重大擬將此兩被告部分撤銷飭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餘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卷查葉石濤吳添福二名有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擬飭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葉石濤吳添福二名其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嫌均極重大應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餘蔡水泉等十四名原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均定為三年併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4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石濤於本庭偵訊時對右開三十五年秋如何向黃匪添才購閱匪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及由黃匪如何介識陳匪福星之經過均據坦承不諱惟否認曾知陳福星為匪諜但查陳匪福星與之相識後常往其家晤談並講解新社會問題批評政府不良且囑其連絡青年反抗政府已據該被告在國防部保密局供認屬實(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9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葉石濤於三十五年秋向已決叛徒黃添才購閱匪之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復經黃匪介紹認識匪要陳福星(另案被告)累聽其宣講反動言論三十六年二二八事變發生翌日陳匪往其家告以台北發生暴動囑聯絡青年反抗政府因而明知陳福星黃添才為匪諜迄未檢舉……經該部訊明原判均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各處有期徒刑五年核無不合擬予照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5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2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