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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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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363號
原始職業
村長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復鑑三十八年一二月間,經羅城楓之介紹,認識朱毛匪幫重整後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新竹海岸地區匪幹老李,同年春,受林匪之命往約同村之鍾阿道葉阿平田振發等,至其家聽林匪散播「三七五減租業佃關係及大陸上辳民很快樂」等反動言論,林匪希鵬與党徒阿火常至李復鑑鍾阿道葉阿平家住宿,鍾阿道並接受林希鵬交閱之反動書籍三冊閱讀,鍾阿千係鍾阿道之弟,三十八年間匪幹林希鵬林佳楓時在其家住宿並向其散播反動言論。三十九年十一月間匪幹林佳楓受林希鵬之命與林達祥等代其家割稻之便住宿羅基壽家並散播反動言論不予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15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79號、機秘(乙)11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復鑑葉阿平羅基壽鍾阿道鍾阿平等五人,均於三十八年七月至十一月間,明知現已自首之台灣共匪工委會新竹海岸地區支部負責人林希鵬,及在逃匪犯林佳楓,為當時政府通緝之匪要,連續藏匿各家數日或十數日,並供給食宿,鍾阿道鍾阿千葉阿平三十九年接受林匪希鵬交閱匪書並受匪教育,葉阿平李復鑑羅基壽均經介入匪黨新竹海岸地區新農會組織。鍾阿道鍾阿千並為匪宣傳抗租運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11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藏匿重要匪徒林希鵬住宿,葉阿平羅基壽二名於藏匿林匪後,並受林教育,閱讀青年修養等反動書刊,且進而經林介紹參加叛亂組織新農會。(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79號、機秘(乙)11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4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第二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3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