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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友吉字第3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桐封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友吉,0396 【裁判日期】441121 【裁判機關】陸軍縂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仁祺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縂司令部裁定                     四十四年度友吉字苐三九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仁祺 男 三十一歲 福建福州市人 無業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乱案件聲請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陳仁祺交付感化其期间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陳仁祺原充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警士迨三十八年連江陷匪後不時往還馬祖連江之间涉嫌代匪刺探馬祖駐軍情形経查雖未發現具体叛乱事証但匪區管制極嚴被告得以自由出入難謂無附匪利用之處並常至匪區思想不無動搖兹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經核無異自應交付感化勉為新人至其感化期间另以命令定之爰依刑事訴訟法苐一百九十九条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条例苐八条苐一項苐二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陸軍縂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傅春生 本件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書記官葉桐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