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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456號
原始職業
資源委員高雄煉油廠製桶工廠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文質對於由周清連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接受周之領導與許上明戴金豆等集會密謀擴充組織及散發反動傳單未果等事實已據供認不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寶銘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6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文質於三十九年五月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及參加會議討論吸收黨徒及散發傳單方法嗣經接受傳單二十張旋因感覺不安迄未散發仍行退還(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