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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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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71號
原始職業
劇團導演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掩護匪諜來台編撰反動歌劇負責導演領導台灣鄉土藝術團四處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3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五年二月間經叛徒李成達介紹加入匪黨先後受匪幹張志忠蔡孝乾等領導其在滬任台灣同鄉會辦事員時曾奉命幫助匪徒林昆照料匪諜人員掩護來台卅六年七月被告自滬返台奉蔡孝乾命負責聯絡來台難民嗣因工作困難改由匪徒詹世平領導己則從事文化工作編撰「白蛇傳」「愛情悲喜曲」「現實的一課」等左傾劇本並由匪徒林秋興勸邀加入匪外圍組織之台灣鄉土藝術團擔任劇務兼導演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匪黨後有掩護匪諜來台及為匪宣傳等工作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26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