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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廖宏業於參加匪幫外圍組織「農民團」之後,復吸收廖紹崇江秋元林新盛李成龍參加該「農民團」,並負領導集會之責,又與叛徒黃榮貴在車站張貼反動標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