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04號
原始職業
新南區合作社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左傾不滿現寔民國三十七年七月與業經自首之叛徒王景昌黃立誠陳子鏞組織所謂馬克思主義研究會並由王景昌介與匪要李媽兜認識討論台灣問題研究民主自治運動三十八年七八月間又由王景昌介紹正式加入匪幫間接受李媽兜領導以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名義為號召與王景昌等分頭在嘉義阿里山林場農村工業學校農業學校及工業補習夜校等處吸收黨徒經張棟材吸收者有蔡志愿金木山余榮枝等從事建立小組擴展組織及集會宣傳煽惑等叛亂行為該組織係屬匪台灣省工委會嘉義支部張棟材即為該支部書記(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6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間因組織馬克思主義研究會而與匪首李媽兜認識遂受其指使分頭宣傳爭取青年同情並吸引被告吳炳煌及蔡志愿等多人在其家開時事座談讀書會灌輸反動思想卅八年夏知被告張學祿思想動搖乃由在逃叛徒康中柱介紹親往訪晤兩次帶同匪光明報送閱並告以組織活動情形未幾該張棟材正式參加朱毛匪幫以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為號召先後吸收蘇麗岑蔡志愿金水山金榮枝等加入建立小組擴大叛亂行為旋復擔任匪嘉義支部書記散發反動傳單(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