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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7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23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一月至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被捕時,明知自首叛徒孫廷龍及已處決之叛徒李瑞東為匪諜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