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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六月間由已自首判徒羅生淼介紹,參加在逃叛徒羅坤春之叛亂組織,與陳匪金漢三人同一小組,受羅匪領導,戴曾參加開會三次,廖亦參加開會四次,係受共匪理論教育及指示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3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3327 【裁判日期】4112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戴阿晉、廖慶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三三二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戴阿晉 男 年廿九歲 苗栗縣人 業農     廖慶生 男 年廿八歲 苗栗縣人 業農 指定共同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羅 鎮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后:   主文 戴阿晉廖慶生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戴阿晉廖慶生於民國卅九年六月間由已自首叛徒羅生淼介紹參加在逃叛徒羅坤春之叛亂組織與陳金漢三人為一小組同受羅匪領導戴阿晉至同年八月間在陳金漢家參加三次集會廖慶生至同年九月間在陳金漢由羅匪坤春領導開會四次教育其共匪理論及指示工作惟均未著手工作並於同年八九月間集會後斷絕來往案為苗栗縣警察局查獲層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戴阿晉廖慶生對於民國卅九年六月至八九月間由已自首叛徒羅生淼邀往陳金漢家集會三四次曾聽羅坤春講解共匪理論及指示吸收他人參加但均未著手吸收並即斷絕來往之事實固各自白不諱惟均否認參加其叛亂組織第查該被告參加叛亂組織業在苗栗縣警察局及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先後供認記錄在卷並經自首叛徒羅生淼及陳金漢等供證明確且有共匪組織系統表載明附卷可稽究難空言狡卸刑責查該被告等雖迭次參加集會然均係在逃叛徒羅坤春教育其共匪理論指示將來吸收工作之訓練性質其他尚無為匪積極工作表現且均自卅九年八九月間即斷絕來往核其所為各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衡情處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軍事檢察官顏忠魯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書記官 王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