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4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係上海光華中學學生卅八年畢業後在蘇州家中居住詎料光華中學有教員名許甫如者原為著名匪幹上海淪陷後被匪派至蘇州任中山鎮鎮長時向被告脅迫被告適因生活所迫遂於卅八年七八月間由許甫如介紹至蘇州偽市政府民政局充會計旋復調充司法科書記直至卅九年一月間始行離職......(四十)年二三月間因其父查性初在台任教遂離校輾轉來台不無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嫌惟被告於卅九年接其父函寄我方宣傳品後來信表示歡迎允代散發具見被告尚有眷念自由祖國之情(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