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4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溫春鄢謝義雄均於卅八年冬加入匪幫組織由自首叛徒詹溪華領導灌輸匪黨思想該溫春鄢於卅九年十月並吸收自首叛徒陳瀛洲參加嗣均向桃園縣警察局自首僅稱曾受詹溪華之反動宣傳否認有參加匪幫組織情事因自首不誠被扣送到案經該部訊明認其犯罪後均能覺悟且係合法之自首雖有欠誠實惡性尚非重大(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4日